以下内容来自广东省税务局《制造业大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与典型税务风险防控指南》,小编阅读后觉得很多企业可能会涉及到文中提到的涉税风险问题,所以摘录到此以备给来访网站的有识之士参考。
1.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发生退货或折让未按规定扣减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可能未按规定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导致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建议企业在规范账务处理、加强税收政策学习的同时,对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业务进行动态监控,及时识别并预警税务风险,强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二条
2.外购货物或劳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企业将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将外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已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导致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熟练掌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情形,对于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要做好使用用途监控,规范账务处理,强化领料单据、采购合同、资产台账等管理,及时识别并预警税务风险,强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
3.暂估入账的原材料、工程物资、劳务等采购成本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企业支付的工程款、原材料采购款、劳务款等可能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按合同或预算暂估入账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有效凭证而税前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 清缴期结束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建议企业汇算清缴时做好各类原始凭证的梳理,与留存备查的相关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进行核对,确保税前扣除凭证合法有效。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六条
4.技术转让有关的合同适用印花税品目混淆
【风险描述】与技术有关的合同,例如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品目应适用“产权转移书据"而非"技术合同",容易错误适用印花税品目适用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建议企业结合合同实质内容,对照税法规定判断合同类型,准确适用印花税税目。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一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
【风险描述】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时,容易出现以下不规范的情况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 对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未按照实际发生情况通过合理方法分配归集;
-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仍加计扣除;
- 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 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未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 将政策文件列举范围之外的费用项目进行归集并加计扣除;
- 对文件列举且限制比例的研发费用项目,超额进行加计扣除。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可能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可能用于非研发活动,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划分,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另外,要注意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企业对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准确归集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6.试生产运行期间形成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企业误将试运行收入或工程物资销售收入冲减产品或在建工程成本,未按规定确认应税收入而引发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熟练掌握税法关于应税收入类型的相关规定,规范账务处理,强化试运行生产过程中领用的材料、产成品出入库等情况监控管理,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7.废弃物、下脚料处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外销售下脚料和生产各环节产生的残次废品,容易发生未按规定确认应税所得和增值税销项税额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加强残次废品和下脚料称重计量和去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对外销售的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8.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借款的,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企业可能误将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作为财务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建议企业做好借款费用台账管理,结合借款合同、资金去向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9.发生视同销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捐赠的,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促销宣传、职工奖励,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加强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的用途、出入库等情况管理,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情形,在发生视同销售情况时,识别并预警税务风险,按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10.收取用户违约金、滞纳金等价外费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企业收取用户违约金、滞纳金等价外费用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加强购销合同台账管理,跟踪收款进度及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存在将与购销合同相关的违约金、滞纳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未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