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明确了4个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具体名单如下:

  1.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 中华全国总工会;
  3.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确认群众团体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主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的要求。根据20号公告,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以下五点值得注意:

1. 群众团体符合的条件。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执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有多项执行规定,如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等。

3. 群众团体的申报材料和时间。群众团体按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1)申报报告;(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3)组织章程;(4)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4. 票据开具。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5. 捐赠额的确定原则。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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