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支持天津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近期,天津海关紧紧聚焦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提出的“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以及“四个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立足海关守国门、促发展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了《天津海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 服务天津高水平对外开放若干措施》,进一步助力天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知晓、运用相关政策,天津海关推出“若干措施”的系列政策解读栏目,本期解读“用好保税研发政策服务天津科研创新”措施。

天津海关支持天津港综保区、泰达综保区建设保税研发平台,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创新机构在综保区内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摸底天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项目需求,研究海关针对性支持服务措施。

一、什么是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业务

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业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等开展的研发业务,该类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进境的外,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予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企业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企业从事保税研发业务所需条件

  •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 (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三、企业应用该模式后,是否可以运往区外检测

保税研发成品可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海关可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保税研发业务账册管理要求

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海关为其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海关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耗用予以核销。

五、企业想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申请办理保税研发业务该找哪个海关

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业务受理工作统一由企业注册地综合保税区的主管隶属海关办理,企业可直接向相关隶属海关咨询情况、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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