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咨询在服务天津代理记账客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钱都被划转到老板个人账户进行使用,一些老板认为公司的钱归他个人管理,所以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而且这种观念还是比较普遍的,对于我们的客户,我们经常会将这样操作的风险告知客户,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老板向公司借款的一些可能涉税风险,希望可以帮助想了解该政策的老板与会计朋友们。
相关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政策讲解
由政策规定可见,如果股东从所投资公司的借款如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年终时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对该股东的分红,这样需要缴纳20%的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借款确实可以证明用于公司经营,是没有这个风险的,不过通常情况下我会建议客户年终清一次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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