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推动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落地见效,拟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 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 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 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 职工申请贷款时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满6个月;
  • 外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市缴存职工实行相同贷款政策;
  • 借款人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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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要求,拟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 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按月实际租金提取;
  • 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通过市场租房的,将无租赁登记备案每月1500元、有租赁登记备案每月3000元的月提取限额统一调整为每月提取限额3000元;
  • 新市民、青年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通过市场租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的贷款本息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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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18年印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将于2023年8月30日到期。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拟对《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就增加面积部分交纳改造成本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将“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将“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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