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港产城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天津港优势,用好用足综合保税区政策,扩大我市商品进口和销售规模,更好服务京津冀消费市场,促进天津口岸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发展,服务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大局,助推我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天津市本地代理记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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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市支持保税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港产城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天津港优势,用好用足综合保税区政策,扩大我市商品进口和销售规模,更好服务京津冀消费市场,促进天津口岸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发展,服务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大局,助推我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二、支持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以港兴贸、增量优先”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第三方评审、社会公示,促进天津港口业务扩围增量,形成“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新格局。

三、支持方向及标准

支持申报企业在天津市范围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建设保税展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展示中心),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销售自天津港进口的汽车、冷冻品、水果等保税消费品(详见附件1)。按照展示中心实际使用面积、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对申报企业分类分档给予资金奖励。每个申报企业每年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展示中心需配备必要的名称标识、设备和专用展示交易场地,其中专用展示交易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展示中心的配套仓储场地可列入支持。展示中心实际使用面积支持标准为:市内六区(和平区、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每天每平方米4元,其他行政区域每天每平方米1.5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进口汽车保税展示交易中心项目

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累计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均超过2亿元的,对展示中心实际使用面积给予申报企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累计均超过2亿元的部分,本地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申报企业10万元。以上累计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进口冷冻品保税展示交易中心项目

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累计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均超过1亿元的,对展示中心实际使用面积给予申报企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累计均超过1亿元的部分,本地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申报企业10万元。以上累计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进口水果等其他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中心项目

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累计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均超过1000万元的,对展示中心实际使用面积给予申报企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展示中心内所有经营主体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累计均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本地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申报企业10万元。以上累计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注册地址应与展示中心实际经营地址保持一致。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进口商品的进境日期、商品名称、进口金额(总价、币值等)、入境口岸、监管方式等信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为准,消费使用单位应为天津市注册企业,监管方式应为“区内物流货物”、“保税区仓储转口”、“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保税仓库货物”或“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等。

(三)销售商品的销售方名称、开票日期、商品信息(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以《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销售方名称应为展示中心内经营主体,且应为在天津市注册企业。进口汽车展示中心可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销货单位名称应为展示中心内经营主体,且应为在天津市注册企业,票面不含税价纳入展示中心本地销售额。“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进口商品销售情况以天津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数据为准,无需提供《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进口冷冻品、进口水果等消费品展示中心必备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冷藏、冷冻及保鲜设施、货架等。

(五)同一申报企业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展示中心在奖励资金拨付前应正常运营。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2);

(二)项目入库申请表(附件3);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展示中心所有经营主体的实际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实际使用面积、配套仓储场地实际使用面积等;

(四)展示中心及配套仓储场地相关租赁合同、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等实际使用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租赁合同生效期应覆盖或与2023年有重合;

(五)申报企业与展示中心内经营主体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在展示中心开展展示交易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版等;

(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盖申报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六、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项目入库。申报企业建设展示中心前需填报《项目入库申请表》,经区商务局审核,报市商务局申请项目入库。市商务局优先支持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示范效应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申报企业将已入库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含电子版U盘)于2024年7月25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市商务局在天津商务网上对项目申报情况给予公示。

(三)项目初审。市商务局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核查近三年来申报企业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专家评审。按照天津市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五)项目验收。按照天津市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六)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公示。

(七)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申报企业。

七、附则

(一)本细则中的保税展示交易指依据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在展示中心销售自天津港进口的汽车、冷冻品、水果等保税消费品。

(二)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超过”、“不超过”、“不低于”的数额均含本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非人民币作为计价币种的,计算进口金额时需折算成人民币。折算率按照2023年12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计算。

(四)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保税消费品商品目录
2、项目资金申报书
3、项目入库申请表
4、项目申请材料封面

来源:产业处 发布时间:2023-06-1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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