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三部门印发《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8月底,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23]52号),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将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箱,供城市自主选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更好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制定印发《通知》,进一步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或非限购区域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相应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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