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此次修订,深入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优化顶层设计,形成符合我市城市定位和要求的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体系,为助力市委“十项行动”落地见效,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创造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包括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等,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和政府责任。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完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是明确规划建设要求。明确要求编制城镇排水规划、再生水利用规划,完善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排水连接管网。
三是明确排水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清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城镇排水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是明确污水处理相关制度。强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运营管理的规范化,明确达标排放责任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核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提出污泥处理处置符合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要求。
五是明确再生水利用要求。明确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规范再生水利用方向,明晰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责任,规定再生水利用激励和宣传等内容。
六是明确设施维护与保护相关制度。明确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主体,要求划定相关保护范围。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提出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具体要求。
七是明确内涝防治各项措施。从规划编制层面明确包含内涝防治内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