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应该发放高温津贴做出相关规定。
高温津贴是在天气达到一定温度时,对从事户外露天作业或劳动场所室温无法降到一定温度的劳动者的补偿性津贴,按日计算后作为工资内项目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通知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津贴:
-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 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在室内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本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高温津贴属于津贴,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项目,与防暑降温费不同。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发放时间为6至9月,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月发放。
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高温天气温度以实际工作地点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文件引用:《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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