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注销后,是否还构成类似服务上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注销、吊销。所谓引证商标,就是驳回您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能否为我所用呢?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因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原因,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注销后的公司无法再开展任何业务,也不能生成任何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吊销,是指一个公司因违法经营、连续停业、未按时办理年审等原因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之后,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针对这两种情况,我们分别举例来简要说明一下:
A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因B公司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但据相关证据显示B公司已经注销,同时引证商标不存在转让申请信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权利人B公司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无权利人使用状态,此时通常不会与诉争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C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因D公司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但证据显示D公司已经被依法吊销,且无其他权利人继受,因此C公司认为引证商标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D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但其尚未被注销,仍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不能据此否定引证商标目前的效力状态。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使用发挥其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商品或服务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具有对应关系,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只有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因此,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因其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则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该商标与其他商标产生混淆、误认,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其他商标的注册。
一般而言,如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可能性比较大。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可能产生混淆的,也能够被作为例外情形处理,如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核准注销且无权利继受主体,在此情形下,虽然引证商标形式上仍然有效,但已不存在被使用的可能,既然引证商标不可能进行实际使用,就不存在两件商标共存于市场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引证商标自然不能成为涉案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若引证商标不造成在先障碍,申请人应该积极驳回复审,通过复审的形式,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商标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