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出租一块场地,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批发,请问我 公司出租的土地专门作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的能否免缴城镇土地 使用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 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第一 条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 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 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 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条规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 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 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 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 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 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 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财政部 税务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 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 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年 12月31日。
综上,你公司出租的土地专门作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的,能暂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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