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第三条“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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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6〕22号文件的“预交增值税”科目设置,相较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设置,为增设科目。此设置基本参照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包括了营改增后增加的四种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量身定做,财税处理逐步和谐趋同,纳税申报简单快捷,财报列示信息对称。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等相关行业,“预交税款”的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能结转入“未交增值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预交增值税”科目适用于四类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即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和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事项:

一、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前不能结转至“未交增值税”,其他三类特殊业务月末均可转至“未交增值税”。

企业预缴增值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二、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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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某一般纳税人乙跨市施工,2017年7月20日预收工程款1000万元。乙公司对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为12%。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预收账款1000

8月,乙在工程所在地预交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8(1000÷1.11%×2%)
  贷:银行存款18
同时: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16
  贷:银行存款2.16

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月末,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因此,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增值税所在月的月末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8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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