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为了节约办公成本,都鼓励员工私人车员用于工作需要,公司会给预一定的补贴或者通过报销费用的方式支付给员工,那么什么样的操作方式才是税务允许的操作方式呢?作为天津代理记账专业机构,今天我们来说一下公车私用的正确财务处理。
我们都知道,公司有些业务部门的人员,天天在外面跑,自己开自己的车也是方便一些,什么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为公司开展业务,公司是不是应该给我报销一下?其实很多公司为了提升员工效率与降低运营成本,都对于员工的私车公用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对于公车私用过程中的使用记录、费用报销、补贴发方方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一般会包含以下内容:
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企业从租赁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租入汽车,之间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可以在承租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费用。
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
- 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
- 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承租方企业负担的修理费;
- 租赁车辆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
租入车辆不得扣除的费用包括:应由车主承担的与车辆相关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针对员工私车公用的情况,我们建议应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以下内容:
-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但由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实质虽为企业所用,所以一定要与员工签定租赁合同,不然容易引发争议;
- 因为车辆使用中的相关费用票抬头均为个人,很难作为企业费用处理,建议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明确各类费用开支的负担方;
- 用车费用发放方式:可以让员工根据租车合同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 如果按照部门、级别以及岗位性质直接随工资薪金发放交通费补贴,以此来解决员工平时因公出现产生的因公支出。根据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且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由此可见还是让员工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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