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时常会发生购进安全帽、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的劳动保护费,但是不大清楚这些支出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时候还容易和福利费的政策适用混淆,劳动保护支出是许多企业都存在的费用,与福利费在涉税处理上却有很大不同,今天让我们来一起梳理比较下吧!

1、什么是劳动保护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劳动保护支出通常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2. 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3. 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4. 以实物形式发生。

把握几个关键词:第一,必须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二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第三,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比如:手套、工作服、安全帽、口罩等,特别是不能以现金和有价证券发放。

2、什么是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福利费范围

  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两者的涉税方面的不同

增值税

劳动保护支出:取得购进劳动防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福利费支出:取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企业所得税

劳动保护支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福利费支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受到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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