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的帖子:2024年5月31日 帖子分类知识问答 发表评论:0 条评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标签: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天津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阅读更多文章 以前的文章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8%以内准予税前扣除 在下一篇文章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能否按规定就“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您可能也喜欢 2024-2026年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2023年12月12日 5月公布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4年6月14日 天津市民政局召开社会组织业务培训会 2023年6月30日 发表回复 取消回复评论输入您的姓名或用户名以发表评论 输入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发表评论 输入您的网站网址(可选) 在此浏览器中保存我的显示名称、邮箱地址和网站地址,以便下次评论时使用。